张凤莲:女员工因试用期怀孕被辞退,究竟是谁的错?


案情回顾
姜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设计公司,职务为设计师,并在入职当天填写了《入职登记表》,签订了《劳动合同书》,同时还签收了《录用条件告知书》、《员工手册》。姜某在试用期内工作效率低下,设计出来的图纸多次出现差错,而且还经常无故缺勤,不请假,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,影响了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。

当公司领导找到姜某谈话时,姜某却向领导出示了自己已被检查出怀孕的报告单,并提出休病假的要求。

此种行为让领导很不高兴,领导将情况告知了人事部门,2014年5月12日,某设计公司以姜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,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
姜某对此不服,以自己已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撤销某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,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。

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,虽然姜某在试用期内怀孕,但是其在试用期内的考核达不到公司的录用要求,某设计公司以姜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,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,属于合法解除,遂依法驳回了姜某的仲裁请求。

 

实操技巧

在试用期内又涉及劳动者“三期”的问题,用人单位在处理该类问题时稍有不慎,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给后续的员工管理带来负面效应。

因此,与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、具体的录用条件、举证责任、法律后果等相关因素,不可盲目进行操作。

 

01

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“三期”女职工的劳动合同,须具有法律依据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的规定,

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这里的“劳动者”包含“三期”女职工。

因此,用人单位在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“三期”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,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,

不能因为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,就以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
另外,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设定具体的试用期录用条件等考核标准,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,就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
 

02

用人单位须对试用期内的“三期”女职工录用条件的设定与考核承担举证责任,即所谓“录用条件”,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约定录用条件,并依此对劳动者进行考核。

用人单位在进行试用期考核时,一定要客观地反映员工的真实表现,作出客观评价,不可随意而为之,更不可做出对他人人身攻击、语言侮辱的行为等。

 

03

用人单位违法解除“三期”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: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8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;

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
但在司法实践中,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工作时间较短,无论其月工资数额的高低,如用人单位在理由不充足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一般都会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
因此,在上述案例中:

虽然姜某在试用期内怀孕,但是其并没有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,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工作中也经常出现差错。

况且,姜某在入职时已经签收了《录用条件告知书》。

某设计公司以姜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,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。

相反,如果该公司没有相应的录用条件,以姜某在试用期怀孕为由,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则属于违法解除。

温馨提示
1、对于处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,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时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,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,最好保存劳动者签收的书面证据。
2、用人单位在处理与“三期”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时,要充分了解和遵守有关“三期”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,尤其是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,需三思而后行,否则,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。另外,“三期”女职工也要遵守法律法规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义务,否则即使在“三期”内也同样存在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。
3、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,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录用条件来进行考核,该转正的就应当办理转正手续,享受“三期”待遇;如果怀孕女职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也应当及时地在试用期内作出处理。一旦超出试用期,无论用期考核是否合格,用人单位均不得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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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凤莲,畅销书《生长》作者,人事易创始人,互联网个人创业赋能教练。希望用文字记录的行业知识、生活感悟、学习成长、管理心得、创业经验,能够对你有帮助。个人微信号:zitengbilan.